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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53 发布时间:2017/6/29 11:05:34
Q/PR
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RCM01-2017
VOCs 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2017-01-06 发布 2016-01-06实施
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发布
目 录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GC/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企业标准与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法规为隶属关系,如有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以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法规为准。
本标准由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普瑞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兰 希宪强。
本标准2017年01月06日首次发布。
VOCs 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946-2008 气相色谱法术语
GB/T15464-1995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479-1995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HJ/T 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JB/T 9329-1999仪器仪表运输、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实验方法
JJG 700-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检定规程 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JJF 1172-200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程
GBT 11606-2007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 4946-2008定义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 用于测量或核算的VOCS则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但是不包括甲烷。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在FID检测器上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碳氢化合物总称(以碳计)。
在线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
根据试样中各组分在色谱柱中的气相和固定相间的分配常数或吸附系数不同,由载气把气体试样或汽化后的试样带入色谱柱中进行分离,并通过检测器进行检测的仪器。根据各组分的保留时间或响应值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内有固定相用以分离混合组分的柱管。
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
色谱柱流出物通过检测器系统时所产生的响应信号的微分曲线。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仪表的测量值。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排放浓度的1至2位。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清洁空气
CMS6000 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系列,由数字和字母组成
影响测量的参数及其允差见表1.
表1 影响测量的参数
项目 | 序号 | 影响参数 | 参比值或范围 |
| 1. | 环境温度 | 23℃±5℃ |
| 2. | 相对温度 | 45%-75%(在23℃±5℃时) |
| 3. | 大气压力 | 在86kPa-106kPa范围内的当地平均大气压 |
| 4. | 阳光辐射 | 无直接照射 |
| 5. | 环境中沙和尘的含量 | 无可检测的含量 |
| 6. | 通风 | 无阻碍 |
| 7. | 振动 | 无可检测到的值 |
| 8. | 电源电压 | 交流220(1±1%)V |
| 9. | 电源频率 | 50(1±1%)Hz |
| 10. | 交流失真 | ≤0.05 |
5.2.1设备上应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的标牌。
5.2.2表面不应有明显划痕、裂缝、变形和污染,金属表面则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锈蚀,设备表面镀层、涂层均均匀,不允许有擦伤、剥落、露底、起泡、龟裂、磨损现象。
5.2.3所有名称及标志应清楚、耐久,坚固件牢固可靠,不允许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5.2.4设备各部零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健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2.5设备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3.1使用高压罐存储的气体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氮中甲烷/丙烷(0.1-1000)mol/mol,样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3.2检验设备
a) 耐压测试仪
b) 绝缘电阻表(输出直流500V电压)
5.4.1应能测量被测气体的浓度,并能显示浓度值,并具有数据查询和导出功能。
5.4.2FID检测器应能在30min内点火成功。
5.4.3应具有反吹功能和温控器控温功能。
5.4.4仪器应能用手动和自动方法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5.4.5仪器应具有压力异常,温度异常,AD采集异常,采样结果异常报警功能。
5.4.6仪器应具有数据通讯功能,周期采集各现场数据采集器发来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显示警告信息和相应数据。
示值误差:±10%F.S
色谱峰面积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3%。
零点漂移:±5%F.S
量程漂移:±5%F.S
仪器的电源相、中连线与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
试验电压规定为1.5kV,试验结果应符合GB/T 15479-1995中的要求。
以下试验仪器应在适合的测量条件下工作。
用目视和手感等方法进行。
6.2.1仪器应能测量出大气中甲烷和非甲烷的浓度并能记录、处理、显示浓度值,能查询和导出数据。
6.2.2系统预热30min后点火,检查是否能在30min内点火成功。
6.2.3参照产品的操作说明书,检验反吹功能和温控器控温功能。
6.2.4参照产品的操作说明书,检验用手动和自动方法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的功能。
6.2.5参照产品的操作说明书,检验仪器的数据通讯功能,周期采集各现场数据采集器发来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显示警告信息和相应数据的功能。
依次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的20%,50%和80%的标准气体。记录标准气体通入仪器后的稳定显示值,每种浓度连续重复测量3次,按公司(7)计算仪器各浓度点的示值误差,
式中:
∁s-相对应的标准气体浓度值;
R量程
启动仪器,按规定时间预热后,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的50%的标准气体,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Ai。重复上述测量7次,重复性以测量的相对标准偏差来表示,按公式(6)计算仪器的重复性Sr.
式中:
n测量次数(n=6)
Ai第i次测量的显示值
n次测量的显示值的算术平均值。
通入零点气,待仪器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然后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的50%的标准气体,仪器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撤去标准气。便携式仪器连续运行1h,每隔15min重复上述步骤一次,固定式仪器连续运行4h,每隔1h重复上述步骤一次,同时记录仪器显示值及,(i=1.2.3.4),按式(8)计算零点漂移,取绝对值的作为仪器的零点漂移。
式中:
通入零点气,待仪器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然后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的50%的标准气体,仪器稳定后,记录仪器显示值,撤去标准气。便携式仪器连续运行1h,每隔15min重复上述步骤一次,固定式仪器连续运行4h,每隔1h重复上述步骤一次,同时记录仪器显示值及,(i=1.2.3.4),按式(9)计算:量程漂移,取绝对值的作为仪器的量程漂移。
式中:
R –量程
分析仪在不包装及非工作状态下进行下列试验。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关闭检测仪电路状态时,采用国家常规的绝缘电阻表测量(直流500V绝缘阻抗计)电源相与机壳(接地端)之间的绝缘阻抗应大于20MΩ.
具体测试方法:系统开关及所有仪表开关处于接通状态,但未接入电网。断开冷凝器供电接头,将系统电源的零线与火线短接。然后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端施加在电源端和PE端子之间,设置试验电压为直流500V进行测试,即先用5S将电压上升到500V,然后在500V电压下持续60S,*后用5S将500V电压重新降为0.试验时测量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记录绝缘电阻大小(做该项测试前,需将系统内部的防雷插排换为普通的插排)。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和关闭检测仪电路状态下,电源相与机壳(接地端)之间,施加50Hz、1500V的交流电压1min,检查有无异常现象。
具体测试方法:在绝缘电阻的基础上,将系统电源的零线与火线短接,然后将耐压测试仪测量端施加在电源端和PE端子之间。在5s内将电压从0V缓慢调节到交流1500V,然后在1500V下持续60S,*后再在5S内将电压从试验电压缓慢降到0V,这段期间观察漏电流变化和机体情况(有无飞弧和焦痕)(做该项测试前,需将系统内部的防雷插排换为普通的插排)。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3
凡遇下列条件时,需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按表3.
a) 新产品鉴定前;
b) 产品转厂生产前;
c) 正式投产后,如遇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连续生产四年,必须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表3 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章条号 | 试验方法章条号 | 出厂检验 | 型式试验 |
1. | 外观要求 | 5.2 | 6.1 | l | l |
2. | 功能 | 5.4 | 6.2 | l | l |
3. | 示值误差 | 5.5.1 | 6.3.1 | l | l |
4. | 重复性 | 5.5.2 | 6.3.2 | l | l |
5. | 零点漂移 | 5.5.3 | 6.3.3 | l | l |
6. | 量程漂移 | 5.5.4 | 6.3.4 | l | l |
7. | 绝缘电阻 | 5.6.1 | 6.4.1 | l | l |
8. | 绝缘强度 | 5.6.2 | 6.4.2 | ¡ | l |
注:1:l--应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需要时进行检验的项目。 |
型式检验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所有项目。
每5.2、5.4、5.5、5.6条不合格为A类不合格;其余项目不合格则为B类不合格。
在型式检验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有三个B类不合格,或有两个相同的B类不合格,则该次型式试验判为不合格,型式试验不合格,则判该产品批不合格。
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铭牌,其上应有如下标志:
a) 名称、型号和商标;
b) 产品标准号;
c) 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d) 制造厂名称;
e)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f) 电源电压、频率、功率;
g) 环境温度、湿度。
a) 型号、名称和商标
b) 制造厂名称、地址
c) 包装箱体各:长mm宽mm高mm;毛重和净重
d) GB/T 191-2008规定的“向上”、“怕温”、“小心轻放”等贮运标志图案
8.3.1运输、贮存要求应符合JB/T9329的规定。其中温度范围-25℃,运输贮存相对温度90%。
8.3.2在运输过程中和贮存时必须防止受到剧烈的冲击、雨淋、暴晒及辐射,同时不应有能引起腐蚀及电气绝缘降低的有该物质存在。
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给用户之日起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产品或更换零件。